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九)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