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提交日期:2019-09-18](点击查看专家回复)

留言内容:

你好!. 我可以在哪里免费下载XEvil在您的网站? 从你的支持得到的信息。 XEvil确实是解决验证码的最佳方案,但我需要最新版本。 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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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提交日期:2012-11-23](点击查看专家回复)

留言内容:

    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将自有房屋出租,并一次性收取了今后三年的房租,并全额开具了发票。请问我是否要全部一次性作为收入?

专家回复:

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女士[提交日期:2012-11-22](点击查看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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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产品100%出口,退税率为17%,依据财税[2005]25号文我公司应依法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我公司对征税方式和税基有异议,我公司认为我公司产品全部出口无内销,没有抵减内销应缴纳的增值税所以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但是当地地税局要求我公司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二十五栏当期免抵税额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专家回复:

您好!

目前,我国增值税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应对其免、抵的增值税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即“经国家税务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先生[提交日期:2012-11-22](点击查看专家回复)

留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以上规定,造成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强制法出台后,滞纳金加收能否超出本金?

专家回复:

您好!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按照征管法执行,不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存在是否能超出税款本金的问题。如滞纳金加收数据超过本金,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加收。

欢迎您再次提问!
 

 

*女士[提交日期:2012-03-14](点击查看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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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  您好       我想知道那个本级速算扣除数是怎么算出来的   有两种方法   我只知道一种算法我想要具体的过程,现在我还不理解公式,具体运算的步骤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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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提交日期:2011-12-22](点击查看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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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士[提交日期:2011-07-28](点击查看专家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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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日本签订技术服务协议,现需要向境外付款,银行要求我们先提供完税证明,请问我公司是否需要扣缴预提所得税?

专家回复: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来看:

如果贵公司与日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技术服务的发生地于中国境内,例如由日方公司派专家来我国进行技术咨询服务,则贵公司有扣缴其预提所得税的义务;

如果贵公司与日方公司签订的技术服务协议约定,技术服务的发生地于中国境外,则日方公司取得的技术服务费不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则贵公司不需扣缴预提所得税。

相关法律参考: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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