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9〕55号
 

三、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根据上面的法律条文,由于关于会议费的管理性、程序性文件没有新的规定出台,虽然旧文件已经作废,依然以旧文件为准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84号


第八章 其他扣除项目

第五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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