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1391057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