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车公用”,到底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才能使其费用合理化呢?

 

    一、企业按月或者按使用次数次计算车辆使用费用,给私车所有人发放车辆使用补贴,月末将补贴计入个人工资薪金。 
    假如私车所有人甲某月工资4000元,发放车辆补贴4000元,甲某合计取得收入8000元,那么甲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8000-3500)*10%-105=345元。 
    但此时,公司入费用冲减公司利润的数字只是4000元补贴,税务机关会认为,车辆补贴费用已然包含汽车消耗的费用,因此,此种情况下,“私车公用”所取得的费用发票不允许列支公司费用。如果企业采取汽车消耗费用报销,报销人员取得的报销收入同样要记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同时,因为报销人员取得的车辆补贴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还将影响企业和职工应缴纳的职工劳动保险的金额,这也是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 
    二、企业与车辆所有人签订车辆租赁协议,约定车辆租赁价格,并约定:车辆租赁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消耗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私车所有人甲某,与企业签署车辆租赁协议,月租金4000元,双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月4000元的租金开代发票是享受增值税减免,因此甲某只需按照“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000-800)*20%=640元。 
    此时,因为车辆的使用权已经按照“财产租赁合同”转移给企业,因此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费用,可以开具企业名称的发票,正常入账抵扣费用。如果费用能够取得合格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车辆过桥过路费等),企业可以堂而皇之的进行认证抵扣。 
    这种情况下,企业虽然多扣缴了个人所得税,但是其后期费用的报销和抵扣将轻而易举的抹掉个人所得税损失。同时,车辆所有人取得的该租赁收入,无需纳入工资总额计算企业和职工劳动保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签订的是无租金租赁合同(免费使用),以上处理将会产生争议: 
    1、税务机关会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不符合市场规律,会核定租金; 
    2、部分税务机关认为无租金租赁协议情况下,车辆所发生的费用依然应归属个人费用,不得计入公司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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