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结转的重要操作问题终于明确了

 

    刚刚公布的财税[2018]15号文件,对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结转的重要操作问题予以明确,即“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举例1:A 公司2017年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60万元,利润总额为300万元,按照新的规定,2017年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为36万元(利润总额300万元×12%),公益性捐赠剩余的部分24万元在2017年做纳税调增处理,并可以结转至2018年-2020年扣除。
    2018年A公司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40万元,利润总额为200万元,则2018年可以税前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标准为24万(200万元×12%)。依据财税[2018]15号文件第四条的规定,2018年先结转扣除2017年未扣除的捐赠支出24万元,2018年新发生的40万元公益性捐赠则继续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这样的规定,按照先发生的先扣除,后发生的后扣除的原则,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也避免了纳税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困惑,避免了税企之间对相同文件不同理解而造成的误解。因此口袋喵这次要给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点个赞。
    另外,财税[2018]15号文件在第五条明确: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请注意是从2016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17年-2019年扣除。因此这里要把2016年度分为两段,第一段是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在这一段时间里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了2016年的列支标准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是不能结转以后三年扣除的;只有在第二段2016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超标未扣除的部分才能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为什么会以2016年9月1日作为划分的时间点呢,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但是如果一个企业在两段时间里都有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并且未能全部在税前扣除,则超标的部分如何划分哪部分是第一段哪部分是第二段时间发生的呢?
    举例2:B公司2016年6月发生公益性捐赠20万,2016年9月发生公益性捐赠30万,2016年共计发生50万元公益性捐赠,2016年利润总额为300万元,则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部分为36万元(300万×1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万元。那么2016年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4万元,是以“先发生先扣除”的原则,全部作为2016年9月以后发生的呢?还是按照两次捐赠支出占总捐赠的比例进行分配呢,目前没有明确。
    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企业遇到了案例2中的情况,我个人认为应该秉着对纳税人有利的原则和先发生先扣除的原则来处理,则举例2中可以将2016年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4万元,全部作为2016年9月以后发生的,结转至2017-2019年内扣除。(此观点仅为个人观点,企业实际执行时可以跟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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