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漏洞必须堵住!

 

    依照《银行卡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申请银行个人卡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工资、奖金收入。
 (二)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三)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四)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五)个人贷款转存。
 (六)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继承、赠与款项。
 (八)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九)纳税退还。
 (十)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十一)其他合法款项。


    这本是对个人利好事项,但在执行中走样了。


    问题一:发现单位将公款账户的资金划转到个人账户,从事商事活动或公款消费。
    法律法规有明令,严禁将单位公款存入个人卡账户,违法将受到处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第六十五条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罚款;经营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问题二:许多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中,为了简化办事流程,将备用金划入公司员工的个人账户。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备用金使用不规范,报销不及时,支付款项未能取得合法发票,甚至存在个人贿赂支出,造成大量备用金余额长期挂账,导致财务风险和涉税风险。
   

    因此建议应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可参照以下几个方面,全方位管控。
 

    1、设置批准制度
    对哪些部门、哪些业务实施备用金管理,应建立一个规范的申请、批准制度。

    2、定额管理制度
    对批准使用备用金的部门,必须根据需要事先核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备用金定额。

   3、日常管理责任制度
    使用部门必须对备用金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的现金管理制度、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开支权限使用、接受财会部门的管理及定期报账等各项责任制度。

   4、清查盘点制度
    财会部门必须对备用金建立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盘点,防止挪用或滥用,保证备用金的安全完整。

   5、审查入账制度
    对备用金使用部门报销的所有票据,财务部门都要象对其他原始凭证一样,进行严格的审核后方能付款记账。
 

    问题三:公款私用,长期挂账“其他应收款”项下。不良纳税人经济活动体外循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实质是偷税行为)。这样的违法违规行为,作为企业明知违法违规却视而不见,以满足个自的所需利益。


    “其他应收款”中个人账户长期挂账,会涉及很大的财税风险。

    1.占用流动资金,妨碍生产经营。
    企业将本应用于生产经营的资金借出后不能产生孳息,甚至在急需资金时无法及时回款需另行筹备款项,随着资金成本率的逐年攀升,企业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备受影响。
    建议:应积极应对,加强对大额、超期其他应收款的清理、回收工作。

    2. 其他应收款—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借款
    利息收入方需按贷款服务缴纳6%增值税,且资金使用方只能以取得的发票作为成本费用凭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尤其是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股东之间的资金占用将产生巨大影响,即使签订无偿使用协议也需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建议:需利用统借统还、融资租赁、资金池管理等方式合理规划。
    ( 文件链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3. 其他应收款—自然人股东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视同对股东个人的股息红利分配缴纳20%个税。
    (文件链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

    4.其他应收款中对员工个人借款超期未归还且用于购买房屋或其他,视同工资薪金发放交纳个税。
    (文件链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

    5.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涉嫌股东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侵占公司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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