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元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一定有利于企业吗?

 

    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给了所有企业一个“大红包”——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可适用原有加速折旧政策。 
    一、企业可否选择不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税法赋予了企业对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自主选择权。财税〔2018〕54号规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词并非是“应当”或者“必须”,因此,企业可以选择放弃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二、企业如何考量是否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特殊的加速折旧办法。固定资产折旧,从会计角度看是固定资产价值在资产使用年限内系统和合理的分配过程;从税收角度看,其作为合理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具有抵税的作用。 
    虽然,固定资产的总价值保持不变,计提折旧时间的变化亦不影响折旧总额,然而,从财务管理角度上,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存在,采用的不同折旧方法则会产生不同的节税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次性税前扣除通过所得税的递延缴纳而获得资金流动性的优惠,相对于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优惠。 
    企业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否一定有利呢?答案是否定的。企业应当且必须考量以下情形: 
    1.企业有充足的税前所得额 
    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是对于在未享受加速折旧的情况下,有所得税前所得额的,并且一次性税前扣除额足以在税前全额扣除的,那么基于获得无息贷款优惠的考虑,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自然是有利于企业的。 
    2.企业处于亏损阶段 
    如果企业暂时处于阶段性亏损期或者存在比较充足的待弥补亏损期,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后就可能出现在五年弥补亏损的期限内无法进行充分弥补的问题,如果超期后就不能再用于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从而可能造成以后的税收损失。当然,我们需要注意到,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期将从五年延长到十年,如果预期可以在未来十年内可以充分弥补的,可以考虑适用,但是,我们预期五年都非常不靠谱,更何况十年呢,因此,企业处于亏损阶段谨慎选择采用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企业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 
    企业正在处于所得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的,由于减免税期内的各种费用的增加会导致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导致享受的税收优惠减少,因此,企业折在折旧年限的选择上应尽可能更长一点,便于折旧费用在更长周期内进行扣除,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的结果可能会导致少享受了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当然,有必要考虑获得的资金流的收益与减少税收优惠享受之间的权衡关系。 
    4.企业的财务策略考量 
    有别于其他成本支出,固定资产折旧不会产生现金支付,但是作为非现金支付的固定成本,在通过计提折旧后却能够从企业现金收入中得到补偿,从而引发现金流增加。因此,固定资产折旧也可以被当作一种将固定资产部分转化为现金从而实现投资回收的方式。由此可见,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折旧越多、数额越高,企业所能够获得的新增现金也就越多,所以固定资产折旧操作从本质上对企业的现金流将会产生极大影响。企业虽然可以通过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收处理上作一次扣除的税会差异办法处理,但在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现金流量增大。如果企业出于某些企业战略/业务需要,要求在财务策略上平滑各期的现金流量,此时也需谨慎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总之,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是一种递延纳税的优惠,本质上是一种资金流的优惠,相当于融资性优惠。企业在选择是否进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切不可轻易以为是税收优惠而选择。

来源:中华会计网

13910573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