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是“派遣”还是“外包”傻傻分不清楚?增税、企税注意事项一次讲清楚!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用工方式,表面上看两者都是用工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两者在法律上有着根本的不同,前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后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两者在责任主体、合同标的、适用法律方面有着根本的区别,在会计处理和税务核算上两者也有显著区别。在实践中仍有很多单位模糊两者之间的区别。

今天口袋喵就来和大家讲讲怎样区分一项劳务是“派遣”还是“外包”?并总结其中的纳税差异与纳税问题,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业务性质的差异
(一)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也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上为用工单位(也称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工作,劳务派遣则适用劳动合同法。
因此,“不求所有,但求所用”是劳务派遣制的一个显著特征,很显然,用人单位对人才只管使用和使用中的工作考核,剩下的一切管理工作,包括工资薪酬的发放、社会保险的代收代缴、合同的签订、续订和解除,相关问题和争议的处理、日常一系列的人事管理等,全部由人才的派遣机构负责,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你用人,我管人”,挣得是“人”的钱
(二)劳务外包
劳务外包是整体业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劳务派遣截然不同,一般来说,一些技术性的和事务性的工作对外承包,被称为劳务外包,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例如:网络服务外包、人力资源外包、后勤服务外包、为银行提供现金押运、奥运会的保安服务等,都是劳务外包。
因此,劳务外包,挣的是“干活”的钱。
(三)人力资源外包
在一个大的人力资源外包概念下,分了三个模块:人力资源及人的外包、人事事务外包、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外包,广义的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劳务外包的一种。
例如:职位需求分析、工作分析、招聘、筛选、培训、绩效考评、员工意见调查、薪酬福利、员工关系等几方面的内容。
而这里面,工作分析、招聘、培训、员工意见调查、福利薪酬等大多数的工作都可以外包,公司低层人员招聘需求最多,也最繁杂,这种业务可以外包。国家法定的福利,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事务性的工作也可外包。
因此,人力资源外包,挣的是“服务”的钱。
(四)建筑业劳务
建筑业劳务是分包企业资质标准的一种名词,建筑业务劳务有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劳务,是建筑施工的一种劳务。
因此,建筑业劳务,挣的也是“干活”的钱。
二、增值税纳税的差异
(一)劳务派遣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全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差额征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全额征税,适用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差额征税,适用征收率5%
(二)劳务外包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三)人力资源外包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6%;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5%;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四)建筑劳务
1、销售额的确认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 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适用税率11%;
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3%。

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的差异
(一)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核算: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部分,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项规定实际上扩大了用工企业工资薪金的支出范围,准予用工单位将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纳入本单位的工资总额(仅限于工资保险部分),并且这部分工资总额及依据其计算的相关费用限额,如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也可以在税前扣除。用工单位可以依据这条规定,合理地核算本单位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的税前支出限额。

(二)作为劳务费支出核算: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劳务外包是整体业务的外包,其经济性质和劳务派遣截然不同,不能享受上述的规定。

如果确有必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培训和劳动保护,这部分费用可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事前协商,将其纳入承包费用中,由承包单位负责对劳动者培训和劳动保护。

正常情况下一项劳务派遣经济活动中的费用应由劳动者劳务费和管理费两部分组成,其中派遣员工的劳务费部分应包括劳动者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但不包括劳动者的管理费,两者应分别开具发票。

对于用工单位,如果在税务核算上将派遣员工的报酬纳入其职工工资总额,在进行三项费用限额核算时,将劳务费和本单位员工工资合并作为计算基础,那么在会计上应将派遣单位的管理费和劳务费分开纳入相关成本科目,例如派遣员工从事的是生产任务,应将两者分别纳入“生产成本——外部劳务费”科目和“生产成本——外部劳务管理费”科目。这样做既符合会计准则对成本核算的规定,同时又满足了税法政策。

而对于派遣企业,无论用工单位如何结算,都应该将派遣员工报酬和管理费纳入其收入,同时将派遣员工的工资纳入本单位“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但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部分,派遣单位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税【2015】34号)文
 

通过以上的各项业务形式、计税依据、税率的分析,不难看出,在不同的形式下,不同的业务却有不同的纳税方法。而且税率的差异也很大,因此,我们必须对企业在开展各项劳务外包或派遣的时候,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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