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残保金征期又来了,哪些新规值得关注?

 

    今年国地税合并后,北京市税务机关重新下发了《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税〔2018〕1271号),同时2017年颁布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7〕778号)废止。

    新文件的新变动

    1. 将原文件的地方税务机关,改为税务机关;

    2. 新文件多了新依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原来是3倍。

 

    以下是口袋喵基于常年的工作经验对文件的理解,希望能帮助企业快速深入的读懂文件,并寻找适合自己的优化办法。

 

    1. 如果安排残疾人就业,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1)用人单位需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

    注意:残疾人年龄应在就业年龄段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定劳动年龄指年满16周岁至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退休年龄一般指男60周岁,女干部身份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

    (2)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

    (3)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4)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条件中并未要求必须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用人单位安置一个符合上述条件的残疾人就业,最低的支付成本是多少?

    例1. 按2018年北京市最低社保基数计算单位应负担的社保1,237.77元/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00元/月,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安置一个残疾人一年最低要支付的成本

=(1,237.77+2,000)×12=38,853.24元。

 

    3.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如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且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市平工资的2倍(北京市2017年度市平工资101,599.00元×2倍=203,198.00元),则上述的计算公式可以简化为: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7%

    用例1.计算的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年需支付的最低成本38,853.24元反算,如果用人单位上年工资总额在228.55万元以下(2,285,484.71元),且工资人数在11.25人以上,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缴纳残保金支付的成本更少。

 

     4. 哪些属于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1)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可能有人会想,是不是劳动合同期限不足1年,则可以不计入在职职工人数呢?别高兴太早,看看下面规定

    (2)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为整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其实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没有“季节性用工”的定义。因此到底何为季节性用工,季节性用工与其他临时用工有什么区别,估计只有写这条规定的人才懂吧。按通常理解,这里应该是为了补救上一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要满1年的漏洞。

 

    例2. A企业是个滑雪场,2017年在职职工每月均为30人,但在2017年1-3月因为滑雪旺季,雇佣了30人临时工。因此A企业2017年在职职工人数38人[(30人×9个月+60人×3个月)÷12个月]。当然计算在职职工人数包含季节性用工,计算年平均工资肯定也要包括季节性用工的工资。

 

    (3)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需将派遣员工计入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

    这里有几点问题需注意:

    ①劳务派遣方式用工,通常个人所得税及社保都是由劳务公司负责缴纳,而不是由用人单位来缴纳的。有些劳务公司,会在每月按人头来向用人单位收取残保金。也就是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务公司缴纳过残保金,再由劳务公司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因此口袋喵需提醒用人企业,在申报缴纳残保金时,一定注意不要重复缴纳。

    ②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与用人单位聘用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支付劳务费的方式是有区别的。例如,企业聘请技术专家,与专家签订《劳务合同》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并支付给专家咨询劳务费。企业按“劳务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种情况,专家不属于企业在职职工,支付专家的劳务费也不属于企业工资。

 

    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上限?

    这是今年新规定与去年最大的区别:

    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本单位实际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超过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上年北京市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社会平均工资指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部门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

    (1)目前北京市2017年度市平工资101,599.00元,其年度市平工资2倍203,198.00元。

    (2)这里指的是年平均工资的上限,而不是某个人工资的上限。

    例3.-1 B单位是个外企代表处,在职职工人数3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2017年度职工工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年度工资
 1  Mike  190,000.00
 2  Lucy  250,000.00
 3  Grace  300,000.00
 人数:3人  总计  740,000.00
 在职年平均工资    246,667.00

 

    由于在职年平均工资246,667.00元,大于市平工资2倍203,198.00元,则B企业缴纳残保金=(3人×1.7%-0)×203,198.00元=10,363.10元

 

    例3.-2 上例中除人员工资外,其他条件不变:

 

 序号  姓名  年度工资
 1  Mike  180,000.00
 2  Lucy  200,000.00
 3  Grace  220,000.00
 人数:3人  总计  600,000.00
 在职年平均工资    200,000.00

 

     由于在职年平均工资200,000.00元,小于市平工资2倍203,198.00元,则B企业缴纳残保金=600,000.00元×1.7%=10,200.00元。也就是说虽然Grace个人年度工资超过了市平工资的2倍,但是B单位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市平工资2倍,因此仍需按B单位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来计算。

 

    6. 两个期限别弄混!一个滞纳金要注意!

    (1)残保金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2)如果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于每年8月1日至9月15日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本市税务机关提供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应该先由税务机关催缴,如果在税务机关催缴仍然不缴纳的情况下,再由财政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处理处罚的依据:《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残保金滞纳金的比例是千分之五,而不是税收滞纳金的比例万分之五。

 

    7. 残保金全额缴入地方国库。本市保障金的分配比例,按照4:6的比例由市和区分级使用。

 

    8. 对于小微企业的优惠: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7%,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保障金。

    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除了可以少缴或不缴残保金外,还有哪些税收优惠?

    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具体案例及条款详见文末……

 


    9.残保金的用途:

    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和职业康复支出。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残疾人就业服务和组织职业技能竞赛(含展能活动)支出。补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需设施设备购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务费用。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和运行费用。

  (三)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各种形式就业残疾人的社会保险缴费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养殖、手工业及其他形式生产劳动。

  (四)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

  (五)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辅助性就业、灵活就业,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的救济补助。

  (六)经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和保障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10. 征收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1)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申报缴纳、申报不实、少缴纳保障金的,应当催报并追缴保障金。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保障金,确保保障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2)本市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减免或缓征保障金,不得自行改变保障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这其中的任何单位既包括用人单位也包括征收机关。残保金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我们已经在上面详细解读了,也就是说任何单位都应该严格按照此文件规定来征收残保金,不能少缴,当然也不能多征。

    (3)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保障金公示制度。各区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各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情况。

    (4)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3)(4)项,是政府机关的公示义务。这是在去年旧办法中就规定的。但是很遗憾的是,翻遍了北京市及区级的财政部门、残联及税务机关的网站,都没有查到相关公示内容。

 
    链接:

    依据财税「2009」70号文件: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案例:续例1. 按2018年北京市最低社保基数计算单位应负担的社保1,237.77元/月,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000元/月,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安置一个残疾人一年最低要支付的成本=(1,237.77+2,000)×12=38,853.24元。

    残疾人员年度工资总额=2,000元×12个月=24,000元。

    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除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24,000元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100%,也就是再在税前扣除24,000元,假定该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则可以节省企业所得税24,000元×25%=6,000元。

    企业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二、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三、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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