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

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现将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三)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点评:二至四条为机构的限定,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在认定上应该很简单,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两个必备条件。民办的则要求多一些,需要三个条件,一是有登记证书、二是业务范围和类型应符合规定,三是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但很遗憾,目前该文件还未包括企业。
五、科技人员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点评:重要贡献,是一个很难量化考核的事情。尤其对于财政拨款的单位,职务上区分三六九是很容易的,但贡献上区分就太难了。也许基于这样的考虑,才明确规定必须公示。虽然依旧很难,但公示一下,总归会起到一些制约,不至于把不沾边的人都作为重要贡献人员。需要注意的是,研发国防专利的人员是例外的,不用公示,这样的研发人员更应该保密。
    (二)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点评:科技成果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其他技术成果,在没有明确政策的情况下,视同没有,所以目前必须是上述五种成果。
    (三)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注: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分次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以每次实际取得日期为准。)

    点评:只能是向他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的转化方式。对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其他转化方式,如: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等,不适用58号文件规定的减半计税的优惠政策,视具体情况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等有关所得税政策。
    (四)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六、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注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在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时,应将当期现金奖励收入金额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全额计入“收入额”列,同时将现金奖励的50%填至《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免税所得”列,并在备注栏注明“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免税部分”字样,据此以“收入额”减除“免税所得”以及相关扣除后的余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2、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以下简称“现金奖励”),应于发放之日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合同、科技人员现金奖励公示材料、现金奖励公示结果文件等相关资料自行留存备查。)

 

    七、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自施行后36个月内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适用本通知。(注:58号文件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这既不是科技成果的取得时间,也不是科技成果转让或是许可他人使用的转化时间,而是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给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的时间。)

    举个例子
    王工是某民办非营利科研机构某项专利技术主要研发人员之一,2015年5月,该机构以每年500万元的价格许可他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并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与王工约定在专利许可使用期间,从取得的许可使用费收入中按月奖励50000元。王工在该机构从事研究,每月工资薪金收入20000元。王工2018年6月和2018年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是多少?

    6月:(20000+50000-3500)*35%-5505=17770元。应税所得额665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5505元。

    7月:(20000+50000*50%-3500)*30%-2755=9695元。应税所得额41500元,适用税率30%,速算扣除数2755元。

    相关文件链接:
    1.《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8]103号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

    附件《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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