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 研发费加计扣除鉴证
  •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
  • 企业清算涉税鉴证


项目介绍: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北京市国税局及地税局要求企业申请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时,应向税务局报送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

加计扣除属于国家对研究开发费用的税收优惠,只有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业才能享受。由于其具有明显的抵税作用,这一领域往往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对象。企业若对税收政策不熟悉,可能不能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或错误运用税收优惠,这会造成企业税负的不恰当增加或使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我们在审计的过程中,会评价企业的加计扣除是否正确,指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研发费用的归集与计算,以使企业充分地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同时有效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服务流程:项目负责人与客户进行初步的沟通后制定整体的工作计划,进行现场的审计工作,评价企业加计扣除运用是否正确,指导企业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就审计的结果与客户交换意见,最后出具审计报告。


所需资料:[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资料.doc]

收费标准:按技术开发费发生额计算收取:

(1)100万元(含)以下:3%

(2)100万元至1,000万元(含):5‰

(3)1,000万元至1亿元(含):2‰

(4)1亿元以上:0.5‰

具体收费,待双方沟通了解基本情况后,再酌情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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